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情婦、原中國鐵路文工團女演員羅菲,曾因涉嫌掩飾、隱瞞張曙光的受賄犯罪所得共計198萬餘元受審。近日,市二中院更改檢方指控罪名,一審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羅菲現年33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第十四屆青歌賽。張曙光現年57歲。
  2011年6月13日,在張曙光被抓約4個月後,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羅菲被東城檢察院取保候審。
  2013年8月,東城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羅菲涉嫌受賄罪將此案報送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市檢二分院經過審查,在起訴時將羅菲的罪名由受賄罪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方指控稱,羅菲於2007年至2011年1月間,明知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給予的款物,系其情夫張曙光的受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上述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98萬餘元。羅菲於2011年6月10日被查獲,涉案款物已追繳。檢方認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3年11月7日,羅菲受審時當庭認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檢方起訴時並未將羅菲的涉罪行為定性為情節嚴重。如果按此罪名判決,羅菲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受賄罪的量刑起步更重。
  市二中院審理後,最終沒有認可檢方指控的罪名,而是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據悉,羅菲目前已被收監,上訴期未過,尚不知其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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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人為牟利幫權貴養情人
  張曙光供述,2005年年底,他認識羅菲後,“非常喜歡她”。一名向張曙光行賄的企業老總也形容說,張曙光喜歡羅菲“喜歡得不得了”。
  張曙光說,當時他剛剛提了運輸局局長,為了追求羅菲開銷較大,手頭不是很寬裕。恰好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戈建鳴到北京說要給他錢,他於是開始找對方要錢,總計800萬元。羅菲證言稱,2007年,張曙光給了她280萬元,用於購買藍靛廠南路39號院玫瑰御園的房產。此外,張曙光收受的另外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錢款,也有部分用於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在羅菲案起訴書提到的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建宇,和張曙光、羅菲來往密切。
  楊建宇證言稱,他為了討好張曙光,提出請羅菲到他北京的公司上班。法院查證,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間,楊建宇安排羅菲到華車(北京)交通裝備有限公司擔任宣傳總監,併在羅菲實際未為該公司工作的情況下,以支付工資的名義分31個月共計給予羅菲49.6萬元。
  楊建宇還在羅菲身上花費大量金錢。法院查明,2007年上半年,楊建宇在北京給羅菲人民幣30萬元,用於羅菲購買一輛寶馬X3轎車;2007年12月,楊建宇出資港幣30萬元在香港幫助羅菲購買迪威特手錶一塊;2010年10月,楊建宇出資人民幣50萬元在北京勵駿酒店一層商場幫助羅菲購買瑞馳邁迪手錶一塊。以上出資都經過了張曙光同意。
  楊建宇在證言中說,他給羅菲送錢主要是考慮她和張曙光是情人關係,他為討好張曙光以獲得鐵路系統更多的訂單。楊還提到,在他單獨給羅菲30萬元買車時,羅菲沒有推辭就收下了。
  □專家說法
  參與收錢也算受賄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是受賄罪,區別在於事後參與還是事中參與。
  羅菲作為情婦,在張曙光受賄過程中,參與到其中收受財物。且她明知企業老闆給她錢,是為了巴結張曙光,且金額又比較大,羅菲就是受賄罪的共犯。如果在張曙光受賄以後,羅菲明知是張曙光受賄的贓款贓物,幫助掩飾、隱瞞,是事後的幫助犯,不是共同犯罪,妨礙了司法活動,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阮齊林教授認為,羅菲作為情婦,和張曙光是共同利益關係人,不需要他們有很高程度的共謀。她只要明知那是賄賂款,雖然是單獨收受,也視為和張曙光共同受賄。
  對於羅菲收受款物後的掩飾、隱瞞行為,因為是受賄行為之後對贓物的處分,沒有增加新的危害,不再另外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能單獨定受賄罪。  (原標題:張曙光情婦受賄獲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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